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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八三炭素厂与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八三炭素厂,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八三炭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八三炭素厂与被执行人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