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八三炭素厂与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八三炭素厂,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八三炭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八三炭素厂与被执行人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