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钱君贤与黄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君贤,黄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407号申请人钱君贤。委托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金林。钱君贤与黄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新硕民初字第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判:黄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君贤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3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82815元,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黄金林进行财产调查,情况如下:黄金林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无需法院扣划;黄金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以及挂靠于无锡市贤君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本院已办理了查封手续,申请人表示暂时不用处理;黄金林名下有座落于无锡市新区咏硕苑233-1201号的房产,本院已办理了查封手续,由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抵押额为1500000元的抵押登记,申请人表示暂时不用处理。本院至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款。本院与被执行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联系,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的协议,并已执行到位672000元,申请人申请不将黄金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6108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硕民初字第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翼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