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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丁生全与钟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生全,钟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丁生全,男,生于1950年1月,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被执行人钟玉强,男,生于1973年3月,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生全与被执行人钟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3426.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人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关于被执行人钟玉强赔付申请人丁生全13426.7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