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欧洪志与崔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洪志,崔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欧洪志,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崔川,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欧洪志与被告崔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洪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洪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欧洪志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赟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