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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欧洪志与崔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洪志,崔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欧洪志,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崔川,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欧洪志与被告崔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洪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洪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欧洪志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赟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