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行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尹腊珍与丹阳市公安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腊珍,丹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监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腊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公安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建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伟,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再审申请人尹腊珍不服本院(2014)镇行终字第107号行政裁定及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行初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尹腊珍申请再审称:其系陈金庚的儿媳,也是本案的唯一报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行终字第107号行政裁定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及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丹阳市公安局辩称:申请人在2014年4月28日报警及后来到我局南环路派出所反映情况,向我局提出解决断电断水、进出道路被堵等四项要求,我局均给予答复。一审诉状中反映的“纵火”,我局在一审庭审中已经给予明确告知,不构成放火违法犯罪,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经听证查明:2014年4月28日20时47分,再审申请人尹腊珍拨打110报警服务台,称云阳镇潘甲88号陈金庚家有纠纷。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南环路派出所处警。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在潘甲88号门口对面有一堆垃圾和废木料在燃烧,火势较小,也不会蔓延影响周围住户安全。经向尹腊珍询问,尹腊珍提出公公陈金庚血压较高、希望民警帮助送往医院。处警民警随即联系120救护车,并和尹腊珍等人一起将陈金庚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尹腊珍认为,被申请人丹阳市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本案中,被申请人丹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尹腊珍报警后,即指派南环路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潘甲88号门前对面有一堆垃圾和废木料在燃烧,火势不会影响周围住户安全,根据尹腊珍请求处警民警又联系120救护车,和尹腊珍等人将陈金庚抬上救护车送到医院。综上,被申请人丹阳市公安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尹腊珍起诉丹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尹腊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尹腊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