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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仕鹏、赵清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仕鹏,赵清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世纪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宗键,系公司董事长、总裁。被告:尹仕鹏。被告:赵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仕鹏、赵清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仕鹏、赵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莱芜中联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