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明瓦廊131号3楼。法定代表人蒲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女,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江苏爱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物业公司)诉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809元,公摊电费88元,合计1897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尹春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涛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杨帆系本市秦淮区鑫园xx幢xx室(建筑面积150.76平方米)业主。原告与南京鑫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鑫园业委会)签订《鑫园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鑫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有偿委托给原告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费服务实行包干制,物业费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小高层和带电梯的多层公寓为1.00元/月/平方米。2014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费通知书一份,通知被告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共欠交物业费1809元(150.76平方米×1元/月/平方米×12月=1809.12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欠交的物业费。庭审中,原告撤回对公摊电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被告杨帆欠缴2013年1月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清楚,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尹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菊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