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炳财与被申请执行人陶石红侵权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财,陶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王炳财,男,1959年5月2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陶石红,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王炳财申请陶石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73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陶石红应支付申请人王炳财案款1007.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3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