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炯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丽,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