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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龙与王子义、付莉、孔凡涛、王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王子义,付莉,孔凡涛,王子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张龙,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海莉,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义,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付莉,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孔凡涛,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王子菊,女,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与被告王子义、付莉、孔凡涛、王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龙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退1025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董爱军人民陪审员  徐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