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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执行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银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朱银,游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行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峰信用社,所在地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159号。代表人朱钰彬,主任。被执行人朱银,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游胜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07)平执行字第275-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银所有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出具具结书证明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银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