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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刘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祥。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星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星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建林审 判 员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克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