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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鹏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24号罪犯吴鹏,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鹏犯故意伤害罪,原犯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吴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