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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戴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叶红青,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戴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戴海军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093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戴海军所作的盱国土资罚字(20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义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海军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有厂房,部分厂房已经拆除,部分厂房已转让江苏鸿安公司做存放仓库,暂不宜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海军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有厂房,部分厂房已经拆除,部分厂房已转让江苏鸿安公司做存放仓库,暂不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