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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翠芳与刘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芳,刘维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李翠芳,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维海,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芳与被告刘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芳撤回对被告刘维海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李翠芳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