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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笫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2389号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大海。委托代理人:曾作财。被告:李会琼。被告:王敏杰。被告:XX。被告:舒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会琼、王敏杰、XX、舒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会琼、王敏杰、XX、舒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会琼、王敏杰、XX、舒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