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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尹志立、王国强与杨庆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立,王国强,杨庆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尹志立,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原告:王国强,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杨庆永,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玉国,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立、王国强与被告杨庆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志立、王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尹志立、王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