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田静锐、付丽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田静锐,付丽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工人街1-7号。法定代表人:龚丽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敏,该公司职员。被告:田静锐,男,34岁。被告:付丽香,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静锐、付丽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3.50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免收。审 判 长  王国才人民陪审员  刘国海人民陪审员  肖 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