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荣平与贾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荣平,贾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许荣平。被执行人贾小俊。申请执行人许荣平与被执行人贾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贾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荣平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贾小俊负担(此款原告许荣平已预交,被告贾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许荣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9日通过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6月25日通过书面执行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及时将上述调查结果,以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通过电话、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现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李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