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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陶莺莺与吴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莺莺,吴卫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498号原告陶莺莺,女,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卫平,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陶莺莺诉被告吴卫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莺莺及被告吴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莺莺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1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但判决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卫平辩称,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曾回家过一次,但双方在沟通时发生了争执,被告的手无意间碰到原告牙齿,致原告口腔出血。之后双方无来往。原告要离婚,应先将双方建造的房屋及相应的债务分割清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2009年,双方共同建造本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新杨家宅XXX号房屋(二层占地面积批建60平方米,实际建造约80平方米),申请人为原告及原告父母、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子,房屋建成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该房中。自2014年11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4年1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现原告再次起诉。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摘要、建房申请资料、(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07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分割上述370号房屋,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故应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陶莺莺与被告吴卫平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莺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益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