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他人指使下去到本区沙头街捷进西路139号佳兴酒店320房,将一包毒品(净重0.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刘某乙、杨某、邬某、胡某、彭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