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源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谷成明.谷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源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谷成明,谷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源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毛墩屯。法定代表人陈芝梅,经理。被执行人谷成明,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被执行人谷娜明,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成明、谷娜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