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敖卓绍与陈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卓绍,陈捷,敖卓绍,陈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敖卓绍,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陈捷,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卓绍诉被告陈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卓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卓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卓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敖卓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