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文杰与李允廷、刘子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文杰,李允廷,刘子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文杰,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允廷,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超,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文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允廷、刘子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秦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尘、宁国珍,被上诉人李允廷、刘子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未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据力大小进行判决,证据未经审核认定,审判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秦文杰签字或按印的真实性,查明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万学林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