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卜春英与刘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颍执字第00939号刘永杰:你(单位)与卜春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邮编:236200联系人:顾金亮联系电话:44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