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覃玉花与李文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玉花,李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覃玉花。被执行人李文福。本院在执行覃玉花申请执行李文福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14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国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