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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许望军、许名义诉洞口县财政局、洞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望军,许名义,洞口县财政局,洞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洞口县竹市镇金山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初字第45号原告许望军,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名义,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许望军之父。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财政局,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区。法定代表人肖磊,该局局长。被告洞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区。法定代表人廖仁石,该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洞口县竹市镇金山村委会,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金山村境内。法定代表人许名立,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许望军、许名义诉被告洞口县财政局、洞口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原、被告的要求,本院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外协调,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望军、许名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付敏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梅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