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