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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