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韩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形成事实婚姻。原、被告于1996年3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现在长安大学上学。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辱骂原告,语言粗鲁,并有暴力行为。结婚二十多年来,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一直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原告每年做生意的收入全部交由被告管理,但依然不能取得其信任。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不计后果,手段残忍,2015年农历3月19日,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竟用铁锨、刀朝原告身上、胳膊上乱砍,当场将原告上衣铲烂,幸被好心人拉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韩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夫妻感情较好,今年5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但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孩子现在长安大学就读,即将步入社会,正处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作为父母双方要为家庭和孩子负责,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正月初六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6年3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现就读于长安大学。2015年农历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双方相互缺乏沟通,彼此缺乏信任,原告便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化。2015年5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已维持23年。2015年农历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双方产生矛盾后相互缺乏沟通,原告便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化。虽然双方沟通交流较少,感情淡化,但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离婚原因等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