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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渡法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又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为744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