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海艳装饰材料经营部、王志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和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海艳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2-12号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经营部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海艳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40005121677291,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4日,出票人:武汉家美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武汉徐东支行,出票金额:5万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4日,收款人:武汉市硚口区海艳装饰材料经营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海艳装饰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钢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