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赫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xx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赫xx,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1996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5月3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肇州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赫xx驾驶黑ED25**号依维柯中型普通货车沿肇州县亚麻纺织东脏水沟南东西土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由西向东付xx驾驶的黑EZV5**号丰田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付xx报警,经检测,赫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56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赫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赫xx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赫xx驾驶黑ED25**号依维柯中型普通货车沿肇州县亚麻纺织东脏水沟南东西土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由西向东付xx驾驶的黑EZV5**号丰田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付xx报警,经检测,赫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56mg/ml。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赫xx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2、证人付xx的证言;3、被告人赫xx的供述与辩解;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赫xx无视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赫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赫xx有前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予以考虑。被告人赫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逄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