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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颛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颛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13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颛孙某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颛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永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