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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