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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吴兰诉边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兰,边全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900号(2015)包东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孙吴兰,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边全维,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吴兰诉被告边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吴兰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桂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