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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烽,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杨忠良申请执行人吴延烽被执行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北新街80组。组织机构代码76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亚文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邹海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延烽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杨忠良于2015年7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忠良称,2014年春季,其与宋国新合伙开发新兴镇龙鑫家园二期项目,因二人没有资质故挂靠到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了挂靠协议,2015年6月29日龙鑫家园二期项目在依安县信用社为购房业主高玉国、韩海龙等27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共计279.3万元,当日下午转入中国银行依安支行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公司账户。次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因申请人吴延烽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公司、李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了其中的42万元。该案被执行人李亚文是挂靠平安房地产公司的,与龙鑫家园项目没有任何关系,法院不应冻结该笔资金,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案外人杨忠良开发依安县新兴镇龙鑫家园二期项目,于2014年3月15日与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2015年6月29日龙鑫家园二期项目在依安县信用社为购房业主高玉国、韩海龙等27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共计279.3万元并于6月30日将该笔资金转入中国银行依安支行户名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内。本院认为,案外人杨忠良为开发依安县依安镇龙鑫家园二期项目与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公司签订挂靠协议,2015年6月29日杨忠良将在依安县农村信用社帐户名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公司临时帐户,将27户农民办理的楼房按揭贷款共279.3万元转入户名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依安支行基本账户内,该笔资金不属于依安县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案外人杨忠良异议成立,属案外人杨忠良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笔资金属案外人杨忠良所有。中止对中国银行依安支行户名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内资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任玉来审判员  彭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亚明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