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松、周勇等与HIROSETOSHIYASU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松,周勇,何茂坤,HIROSETOSHIYASU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78号原告周松,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勇,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何茂坤,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HIROSETOSHIYASU(厷濑利安),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日本国籍,国内居住地址为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审理原告周勇、周松、何茂坤与被告HIROSETOSHIYASU(厷濑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告出境,原告周松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勇、周松、何茂坤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周松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13号金山碧水东区雨桐苑10#楼501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