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游怡丰与游永华、游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游怡丰,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永华,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游升华,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怡丰与被告游永华、游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怡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怡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游怡丰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