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长华、曹立新、黄连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华,曹立新,黄连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40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新利,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该联社资产管理部副经理,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李景波,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该联社资产管理部科员,住平原县被告:王长华,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曹立新,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黄连文,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平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长华、曹立新、黄连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保全费320元,被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人民陪审员 孟庆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