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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非诉行执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滨海县回香旋转自助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滨海县回香旋转自助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非诉行执字第0012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滨海县城向阳大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该局环境监察局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劲松,该局坏境监察局监察员。被执行人滨海县回香旋转自助火锅店。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14-20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滨海县回香旋转自助火锅店已经倒闭,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滨环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正亚执行员  李 吉执行员  顾正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