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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政荣与刘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政荣,刘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38号原告董政荣,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刘树德,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政荣与被告刘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政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政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政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政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