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惠明。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惠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惠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