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3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