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韩建光与梁利涛、张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光,梁利涛,张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89号原告韩建光,农民。被告梁利涛。被告张立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街67号。代表人赵月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光与被告梁利涛、张立刚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建光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