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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冯科、侯崇剑与侯崇剑、侯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科,侯崇剑,侯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0号原告:冯科。被告:侯崇剑。被告:侯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科与被告侯崇剑、侯崇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科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