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付跃昌诉前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跃昌,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07号申请人:付跃昌,男,汉族,1953年10月生,山东省苍山县人。被申请人:杨利,男,汉族,1976年09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07号的保全裁定,申请人付跃昌与被申请人杨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利驾驶的系鲁QV61**/VB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