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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付跃昌诉前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跃昌,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07号申请人:付跃昌,男,汉族,1953年10月生,山东省苍山县人。被申请人:杨利,男,汉族,1976年09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07号的保全裁定,申请人付跃昌与被申请人杨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利驾驶的系鲁QV61**/VB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