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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特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鼎立、张宪东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鼎立,张宪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0006号申请人张鼎立。被申请人张宪东。代理人周丽娟。张宪东与周丽娟婚后生育一子张鼎立,张宪东之母过芝瑾尚健在,张宪东之父张聿中于1975年10月过世。2015年3月23日,张鼎立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其父亲张宪东于2014年4月初在西藏旅游突发脑干梗死,虽经抢救但目前仍无法行走、记忆大部分丧失、思维混乱、语言功能障碍,故申请宣告张宪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张宪东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张鼎立、周丽娟、过芝瑾均同意由张鼎立担任张宪东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宪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鼎立为张宪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丽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