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淑云与延吉市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云,延吉市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赵淑云,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延吉市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珍奎,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云诉被告延吉市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共计9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赵淑云负担。审判长 张念德审判员 张妍妍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