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段玉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玉香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4号罪犯段玉香,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酒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段玉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判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将罪犯段玉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段玉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玉香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玉香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