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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晒晒、谢丽艳、谢盛才与谢占贵、肖发图麻分家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晒晒,谢丽艳,谢盛才,谢占贵,肖发图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马晒晒,女,回族,村民。申请执行人谢丽艳,女,回族,村民。法定代理人马晒晒,系谢艳丽之母。申请执行人谢盛才,男,回族,村民。法定代理人马晒晒,系谢盛才之母。被执行人谢占贵,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肖发图麻,女,回族,村民。申请人马晒晒、谢丽艳、谢盛才与被执行人谢占贵、肖发图麻分家析产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依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少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占贵、肖发图麻支付人民币36.6704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谢占贵、肖发图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占贵、肖发图麻无房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但谢占贵有债权42.33万元(另案执行),待谢占贵债权实现后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少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渊 来源:百度“”